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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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號原告 蔡承揚 被告 賴湘鈞 被告 翁文演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黃俊偉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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