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重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77號上訴人 林傳義
林 李素珠 林家弘 林家緯 林志豪 被上訴人 謝廷亮
林傳欣 胡松得 胡文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重上字第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7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6年8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後段、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張世展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