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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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014號上訴人即原告舶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鉅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亞曼尼大樓管理委員會(原名: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其上訴訴訟標的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5,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