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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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014號上訴人即原告舶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鉅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亞曼尼大樓管理委員會(原名: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其上訴訴訟標的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5,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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