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提付仲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6號聲請人 林資益
張瑜鳳 林瑞擇 相對人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代理人 林進富 律師
張倪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限期提付仲裁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聲請人 林瑞澤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瑞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許純芳法官黃若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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