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林錦隆
訴訟代理人 林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淑娥 間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667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