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勞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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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小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月霞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玖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
  定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
   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
   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而本件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
   上訴狀未依上開規定為之,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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