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勞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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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小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月霞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玖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
定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
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
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而本件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
上訴狀未依上開規定為之,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