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訴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34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