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違反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32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2年度速偵字第1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者,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之「騷擾」者,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及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為告訴人 陳棟 之子,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有效期間內,對告訴人為大聲爭吵怒吼之行為,應屬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及騷擾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同時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所禁止之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騷擾行為,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通常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被告均以一犯意而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禁止之數態樣,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屬單純一罪,僅以一違反通常保護令罪論處。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係父子關係,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強維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及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於偵查中自陳:販魚維生,日薪約500元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其應知悉維護家庭生活之圓融,於告訴人向本院聲請保護令後,仍不思和睦相處,未能遵守限制,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許億先附錄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2年度速偵字第1228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甲○○為陳棟之子,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緣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前於民國102年4月││25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102年度家護字第18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甲○○不得對陳棟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對陳棟為騷擾行為││,有效期間1年。詎甲○○知悉上述保護令內容後,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02年7月4日下午4時許,前往陳棟位在││彰化縣秀水鄉○○村○○巷00○0號住處,對陳棟大聲爭吵││,並怒吼「不喜歡就不要吃」等語,以此等方式對陳棟為精││神上不法侵害、騷擾之家庭暴力行為,而違反前揭保護令。││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陳棟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護字第18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及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1份、查獲照片6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雖同時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罪,惟因其係基於同一實施家庭暴力之犯意而││為,且所違反者為同一保護令上所禁止之數款行為,此即屬││實質上一罪,請僅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檢察官蕭有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書記官魯麗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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