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990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應 交債務人 呂宗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101年8月06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103年9月15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52,475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附註: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