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原告 林怡杏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馬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 律師被告 陳正傑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易字第11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正傑經原告提起告訴之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18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