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甘羽瑄 被告 陳奕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3年度上易字第1368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林怡秀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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