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68號原告 王建憲 被告 馮慧玲馮余廣 之繼承人)被告 陳彥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父有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曾將系爭土地出租予馮余廣等三人使用,馮余廣在系爭土地上建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房屋居住,原告之父過世後,由原告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並繼續租賃關係,詎馮余廣自民國102年起未再繳納租金,原告發函催告請求給付積欠之租金,因存證信函遭退回,始知馮余廣已死亡,其權利義務由馮慧玲繼承。然而,馮慧玲遲未繳付積欠之租金,原告再向馮慧玲重申終止租賃契約之意,但馮慧玲未有表示。原告遂通知馮慧玲應拆屋還地,馮慧玲竟聲稱上述房屋所有權已移轉予陳彥宇(惟移轉一事原告未曾受通知),為此以馮慧玲及陳彥宇為被告,請求被告二人應將上述房屋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另應給付積欠之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6日以書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查報原告主張被告二人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以前述面積按系爭土地於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900元計算被占用範圍之土地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俟將來測量被告二人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如逾期未陳報或未繳納裁判費者,即駁回原告之訴」。前述裁定已於103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而,原告逾期至今並未為任何補正及陳報,亦未繳納裁判費,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是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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