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俊炎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俊炎於106年3月22日凌晨2時許,在雲林縣○○鄉○○村○○000號住處外,持斧頭敲擊自家鐵門發出聲響,引起鄰居即告訴人 高宗陽 不滿持雨傘架上前理論,二人發生拉扯,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斧頭背面毆打高宗陽頭部、肩膀等處,至高宗陽受有頭部外傷、兩側顳挫傷、右側肩膀挫打傷之傷害。嗣因高宗陽告訴究辦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高宗陽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傷害告訴,此有本院審理筆錄1份、刑事撤回狀1紙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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