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高俊炎 被告 高宗陽
高仲慶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易字第2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廷恩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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