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2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226號上訴人 邱慧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22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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