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捌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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