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46號原告宇電水電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賴迪釗 被告寶興盛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9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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