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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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四二號九十七年戒毒偵字第二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檢驗前淨重各為:零點壹伍零公克、零點零壹參公克、檢驗後淨重各為:零點壹參捌公克、零點零零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係以:本署檢察官承辦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四一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予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同年月三十日在臺南市○○區○○路四段三九號前查獲,並扣得疑似毒品之白色結晶體二包,警方以聯勤二0四廠之試劑檢驗盒試劑經初步檢驗結果均呈有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復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進行檢驗,結果確均檢驗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檢驗前淨重各零點一五零公克、零點零一三公克,檢驗後淨重各為零點一三八公克、零點零零七公克等情),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毒品檢驗相片、查獲被告涉嫌毒品案初步檢驗報告書,及上開醫院於九十八年三月六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資料在卷可憑,而被告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六三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本院復以九十六年毒聲字第八八八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強制戒治期滿釋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以九十七年戒毒偵字第二四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亦有相關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是本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體二包確係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核屬違禁物,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並無不合,依上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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