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另案執行)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 律師被告甲○○
(現在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另案執行)選任辯護人 蔡錫欽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林祺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黃苙荌法官王俊彥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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