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32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