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4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又拾伍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三、四、七、八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四、七、八所載,與附表編號五、六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七、八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編號ㄧ、二之犯罪與編號三至八之犯罪間,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刑8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項│├───────┼─────────────┼─────────────┼─────────────┼─────────────┤│犯罪日期│90年7月初至90年8月19日│90年8月20日│92年12月25日│92年12月26日│├───┬───┼─────────────┼─────────────┼─────────────┼─────────────┤│偵查機│機關│雲林地檢署│雲林地檢署│雲林地檢署│雲林地檢署││關及案├───┼─────────────┼─────────────┼─────────────┼─────────────┤│號│案號│90年毒偵字第1184號│90年偵字第3347號│93年毒偵字第37號│93年毒偵字第37號│├───┼───┼─────────────┼─────────────┼─────────────┼─────────────┤│最後事│法院│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0年虎簡字第225號│91年上訴字第1190號│93年訴字第242號│93年訴字第242號││├───┼─────────────┼─────────────┼─────────────┼─────────────┤││日期│90年12月5日│91年12月12日│93年5月27日│93年5月27日│├───┼───┼─────────────┼─────────────┼─────────────┼─────────────┤│確定日│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0年虎簡字第225號│92年台上字第5802號│93年訴字第242號│93年訴字第242號││├───┼─────────────┼─────────────┼─────────────┼─────────────┤││日期│91年1月8日│92年10月16日│93年6月10日│93年6月10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規定,不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2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編號│五│六│七│八│├───────┼─────────────┼─────────────┼─────────────┼─────────────┤│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犯罪日期│92年9月某日至92年12月26日│92年12月19日至92年12月25日│92年9月中旬至92年12月26日│92年7月間│├───┬───┼─────────────┼─────────────┼─────────────┼─────────────┤│偵查機│機關│雲林地檢署│雲林地檢署│雲林地檢署│雲林地檢署││關及案├───┼─────────────┼─────────────┼─────────────┼─────────────┤│號│案號│92年偵字第5340號│92年偵字第5340號│92年偵字第5340號│92年偵字第5340號│├───┼───┼─────────────┼─────────────┼─────────────┼─────────────┤│最後事│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3年訴字第107號│93年訴字第107號│93年訴字第107號│93年訴字第107號││├───┼─────────────┼─────────────┼─────────────┼─────────────┤││日期│93年8月17日│93年8月17日│93年8月17日│93年8月17日│├───┼───┼─────────────┼─────────────┼─────────────┼─────────────┤│確定日│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3年訴字第107號│93年訴字第107號│93年訴字第107號│93年訴字第107號││├───┼─────────────┼─────────────┼─────────────┼─────────────┤││日期│93年9月13日│93年9月13日│93年9月13日│93年9月13日│├───┴───┼─────────────┼─────────────┼─────────────┼─────────────┤│合於中華民國96│不合規定,不予減刑│不合規定,不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