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故不必定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持有一級)│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3月6日│98年2月8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8年度毒偵│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908號│第15280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簡字第1802號│98年度易字第2627號││事實審├──┼─────────┼─────────┤││判決│98年5月18日│98年10月26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簡字第1802號│98年度易字第2627號││判決├──┼─────────┼─────────┤││確定│98年7月31日│98年11月23日│││日期│││├───┴──┼─────────┼─────────┤│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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