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69號
附帶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附帶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於附帶被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為第一審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80號)提起上訴中,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費用三千九百七十五元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外之附帶上訴,以對造上訴存在為前提,若對造上訴因法定原因而終結,即屬無可附帶,當然不能成立。又附帶上訴係因他造先經上訴而始附帶聲明,故凡他人未經上訴者,即不得對之提起附帶上訴,最高法院以17年上字第979號、20年上字第1703號著有判例。
二、查本件附帶被上訴人於上訴狀之當事人欄雖載「被上訴人己○○等」,惟在上訴之聲明欄則載為「上訴人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辛○○、庚○○、乙○○、戊○○、丁○○及丙○○貳拾伍萬元之精神撫慰金,共計壹佰伍拾萬元之判決廢棄。」,嗣於言詞辯論時更正被上訴人及聲明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乙○○、戊○○、丁○○、丙○○各超過新台幣35,073元,給付被上訴人庚○○超過新台幣487,243元、給付被上訴人辛○○超過新台幣169,773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負擔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本件並非必要共同訴訟,無合一確定問題,不能認被上訴人有對原審原告己○○提起上訴。況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本件附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己○○於原審受敗訴判決,並未提起第二審上訴,亦無許被上訴人提起上訴之理,縱被上訴人有對原審原告己○○提起上訴,亦不能認係合法之上訴。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原審原告己○○提起附帶上訴之餘地,復無從命其補正。是附帶上訴人己○○提起本件附帶上訴,於法難認有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淑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