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告己○○
乙○○戊○○庚○○辛○○丁○○丙○○上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上7人共同複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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