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張恩瑞 被告 林姝妤
林益全
林劉秀珍
林韋守
陳昱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刑案111年度重訴字第4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