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毒偵緝字第34號),本院於109年7月31日所
為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
109年度毒偵字第119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度毒偵緝字
第34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字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誤載,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