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9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許銘修

相對人

即債務人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戴義賢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雅鈴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拾肆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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