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9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許銘修
相對人
即債務人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戴義賢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雅鈴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拾肆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