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75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議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4年5月27日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關於114
年4月薪資應為新臺幣20,407元,請具狀更正債權金額。
二、請 陳明 請求給付預告工資、未休特休補償費、資遣費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須就各項目列明數額與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且工資之計算方式須以扣除勞、健保之實際領取工資為準,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