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7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75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議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4年5月27日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關於114

年4月薪資應為新臺幣20,407元,請具狀更正債權金額。

二、請 陳明 請求給付預告工資、未休特休補償費、資遣費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須就各項目列明數額與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且工資之計算方式須以扣除勞、健保之實際領取工資為準,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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