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7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洪歆 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參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應計付懲罰性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