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99號
原 告 陳世賢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毓恆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