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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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易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03號聲明人即上訴人 譚正中 (即 譚玉鳳 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溫樂源 訴訟代理人 劉雪鳳 相對人 李月茹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思道 律師相對人 張衽紳 (即 張芳迎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譚玉鳳與相對人溫樂源等間撤銷信託等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譚正中准為本院民國一0六年度上易字第一0三號撤銷信託等事件譚玉鳳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終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3號撤銷信託等事件之當事人譚玉鳳已於民國107年0月0日死亡,其為譚玉鳳之繼承人,依法聲明承受等語,並提出譚玉鳳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黃宏欽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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