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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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10號上訴人 譚玉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方迎 等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