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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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易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03號上訴人 譚正中 (即 譚玉鳳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月茹 等間撤銷信託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3號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2,500元【計算式:1,500,000元(信託擔保債權)+862,500元(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362,5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695元,未據繳納。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缺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黃科瑜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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