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招芷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61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之裙子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招芷君於民國109年3月3日,上網在社群網站「臉書」之「《泡泡米》代購歐洲/美國/法國童裝。特賣會」社團刊登販售BURBERRY商標裙子,每件售價新臺幣2,350元,經告訴人 林俐蓁 上網瀏覽後向被告購買1件,經被告於同年4月16日寄出,嗣告訴人收到後發現係仿冒BURBERRY商標之裙子。經查,被告涉嫌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部分,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00
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件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之裙子1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此項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61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裙子1件屬未經商標權人即英商布拜里公司同意使用「BURBERRY」商標之仿冒品乙節,有鑑定意見書在卷可稽(偵卷第53頁),是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之裙子1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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