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909號債權人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煒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池勝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池勝機械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