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90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日期所犯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所列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5.3月間某日│95.9.11│95.9.28│95.9.28之後││││││至95.10.2前││││││之某日│├──────┼──────┼──────┼──────┼──────┤│偵查(自訴)│台中地檢95年│台中地檢95年│台中地檢95年│台中地檢95年││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6765│偵字第26765│偵字第26765│偵字第26765│││號│號│號│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上易字第│96年上易字第│96年上易字第│96年上易字第││實││1007號│1007號│1007號│1007號││審├────┼──────┼──────┼──────┼──────┤││判決日期│96.7.11│96.7.11│96.7.11│96.7.11│├─┼────┼──────┼──────┼──────┼──────┤││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6年上易字第│96年上易字第│96年上易字第│96年上易字第││判││1007號│1007號│1007號│1007號││├────┼──────┼──────┼──────┼──────┤│決│判決確定│96.7.11│96.7.11│96.7.11│96.7.11│││日期│││││├─┴────┼──────┼──────┼──────┼──────┤││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21條││所犯法條│第1項│第1項│第1項│第1項│├──────┼──────┼──────┼──────┼──────┤│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減刑條例│3款│3款│3款│3款│├──────┼──────┼──────┼──────┼──────┤│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台中地檢96年│台中地檢96年│台中地檢96年│台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078│度執字第1078│度執字第1078│度執字第1078│││0號│0號│0號│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