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6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原告 林明輝
原告乙○○原告 鄭莉蓁 原告 陳貴郎 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建銘 原告 郭秀美 原告 林琦財 被告丁○○被告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63號、第64號、第65號就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269號傷害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吳金芳書記官許珈綺調解委員莊廷鐘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林明輝原告乙○○原告鄭莉蓁原告訴訟代理人陳建銘原告郭秀美原告林琦財被告丁○○被告丙○○被告甲○○調解委員莊廷鐘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丁○○、丙○○、甲○○等三人願連帶給付原告林明輝新臺幣伍仟元,於民國98年4月6日前以現金給付完畢。
二、被告丁○○、丙○○、甲○○等三人願連帶給付原告乙○○新臺幣 陸萬陸仟 元,於民國98年12月30日前以現金全數給付完畢,乙○○將於收受款項後三日內全數捐款於世界展望會。
三、被告丁○○、丙○○、甲○○等三人願連帶給付原告鄭莉蓁新臺幣貳佰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鄭莉蓁如數點收無訛。(簽名:鄭莉蓁)
四、被告丁○○、丙○○、甲○○等三人願當面向原告陳貴郎致歉,原告陳貴郎同意撤回告訴,以息訟事,並拋棄民、刑事一切請求。
五、被告丁○○、丙○○、甲○○等三人願當面向原告郭秀美致歉,原告郭秀美同意撤回告訴,以息訟事,並拋棄民、刑事一切請求。
六、被告丁○○、丙○○、甲○○等三人願當面向原告林琦財致歉,原告林琦財同意撤回告訴,以息訟事,並拋棄民、刑事一切請求。
七、原告林明輝、乙○○、鄭莉蓁、陳貴郎、郭秀美、林琦財等六人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
八、被告丁○○、丙○○、甲○○等三人向原告陳貴郎、郭秀美、林琦財等三人道歉。(簽名:陳建銘、郭秀美、林琦財)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許珈綺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