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聲字第1497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號所示各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壹月。
理由
一、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販賣)│肅清煙毒條例(施用)│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吸用)│├──────────┼──────────┼──────────┼────────────┤│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褫奪公權5年│││├──────────┼──────────┼──────────┼────────────┤│視為減刑後之刑期│不予減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自82年6月下旬起至│自82年2、3月間某日起│自82年2、3月間某日起至││年月日│82.12.16日止│至82.12.16日止│82.12.16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及案號│83年偵字第168號│83年偵字第168號│83年偵字第168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2277號│83年度上訴字第2277號│83年度上訴字第2277號││實├────────┼──────────┼──────────┼────────────┤│審│判決日期│83年09月14日│83年09月14日│83年09月14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2277號│83年度上訴字第2277號│83年度上訴字第227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3年09月14日│83年09月14日│83年09月14日│├─┴────────┼──────────┼──────────┼────────────┤│所犯法條│87.05.20修正公布前之│煙毒肅清條例第9條第│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之1第2項第4款│││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條例││││├──────────┼──────────┼──────────┼────────────┤│備註│編號1、2、3號三罪,│││││係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