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之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附表所列之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罪名││條例一級毒品│例二級毒品施用│││││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又│││刑期││又15日│15日││││││││├──────┼──────┼──────┼───────┼──────┤│犯罪日期│92.7.8至│92.6.3及│92.6.3及92.7.9││││92.7.9止│92.7.9│││├──────┼──────┼──────┼───────┼──────┤│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2年│彰化地檢92年│彰化地檢9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5588│度偵字第5588│偵字第5588號││││號│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2年訴字第│92年上訴字第│92年上訴字第│││實││1007號│2071號│2071號│││審├────┼──────┼──────┼───────┼──────┤││判決日期│92.9.4│92.12.17│92.12.17││├─┼────┼──────┼──────┼───────┼──────┤││法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2年訴字第│92年上訴字第│92年上訴字第│││判││1007號│2071號│2071號│││決├────┼──────┼──────┼───────┼──────┤││判決確定│92.9.22│93.1.12│93.1.12││││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第1項第3款│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合於96罪犯減│第2條第2項前│第2條第2項前│第2條第2項前│││刑條例│段│段│段││├──────┼──────┼──────┼───────┼──────┤││編號1、2、3│││││備註│係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