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三三號
被上訴人甲○○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乙○○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即第一審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萬元,該部分依法雖毋庸繳納裁判費,惟案件移送民事庭審理後,被上訴人(即第一審原告)於第一審程序中擴張訴訟標的請求為新台幣參拾柒萬參仟捌佰柒拾捌元,就擴張請求之新台幣柒萬參仟捌佰柒拾捌元部分,折合銀元貳萬肆仟陸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佰肆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佰肆拾壹元,被上訴人(即第一審原告)並未繳納,茲命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繳納,逾期駁回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陳財旺~B法官趙義德~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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