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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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受緩刑宣告確定後發現有撤銷緩刑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五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三九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悔改,復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九一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應撤銷緩刑之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受刑人前開二案判決正本,認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宏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介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