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四三號
原告丙○○○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臺北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 律師被告乙○○住臺北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一二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原告起訴所示。
二、被告為未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侵占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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