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崇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胡崇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胡崇泰因先後二次犯詐欺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一纜表┌───────┬─────────────┬─────────────┐│編號│一│二│├───────┼─────────────┼─────────────┤│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31日、99年1月1日│98年10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9年度偵字第9906號│99年度偵字第24064號│├───┬───┼─────────────┼─────────────┤│最後事│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實審├───┼─────────────┼─────────────┤││案號│99年度沙簡字第386號│99年度沙簡字第686號││├───┼─────────────┼─────────────┤││判決│99.6.30│99.12.24│││日期│││├───┼───┼─────────────┼─────────────┤│確定│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判決├───┼─────────────┼─────────────┤││案號│99年度沙簡字第386號│100年簡上字54號││├───┼─────────────┼─────────────┤││確定│99.7.19│100.3.14(撤回上訴)│││日期│││├───┴───┼─────────────┼─────────────┤│附註│台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8582號│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807│││(已執畢)│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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