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29號原告 周俊傑 (Chou.Chun-Chieh)被告 黎氏香 (LE.THI.HUO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斗六庭區)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