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緯豪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緯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緯豪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154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90號上訴駁回確定。茲受刑人於101年7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明怡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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