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皇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士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洪秀虹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
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交通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勞健保費、醫療費、稅賦開支)。
㈡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應註明到職日)、101年1月至
102年1月之薪資證明(含獎金、津貼、加班費;如:薪資明細表、薪資袋、薪資存摺轉帳影本);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若無,亦請說明之。
㈢說明聲請人蔡皇成、受扶養人 蔡英貴蔡雨芯 有無領取任何補
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或老人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說明受扶養權利人蔡英貴目前之收入來源?子女人數?子女每
人每月各支付之扶養費用為何?並提出蔡英貴之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得省略)。
㈤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機車、汽車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
㈥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1年度扣繳憑單影本。
㈦說明前配偶 沈芸芸 目前是否分擔支付長女蔡雨芯之扶養費?每
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蔡雨芯之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㈧提出每月實際支出租金3,000元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記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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