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豈旻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豈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豈旻因重傷害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07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上訴後,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23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9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鄧豈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洪于智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