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88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謝佳恩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88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1月1日上午11時4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謝明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壹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玖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明達
法官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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