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為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5.1.13下午2時30│94.12月初某日起│││││分為警採尿回溯72│至95.1.31日止│││││小時內││││├──────┼────────┼────────┼────────┼────────┤│偵查(自訴)│台中地檢95偵字第│台中地檢95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453號│453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上訴字第1843號│95上訴字第1843號││││實├────┼────────┼────────┼────────┼────────┤│審│判決日期│95.10.5│95.10.5│││├─┼────┼────────┼────────┼────────┼────────┤│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案號│95年上訴字第1843│95年上訴字第1843││││││號│號││││判├────┼────────┼────────┼────────┼────────┤││判決確定│95.10.30│95.10.5││││決│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拘役或罰金額│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或或褫奪公權│幣900元折算壹日│幣900元折算壹日││││期間│││││├──────┼────────┼────────┼────────┼────────┤│備註│1、2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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