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監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監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監字第156號聲請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徐淑意 相對人即禁治產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禁治產人丙○○○、乙○○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桃園縣政府為禁治產人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禁治產人丙○○○、乙○○(丙○○○為乙○○之母)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05月17日以93年度禁字第208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原由禁治產人丙○○○之次女 何倫芬 擔任前揭2位禁治產人之監護人。惟監護人何倫芬不幸於97年01月29日過世,致前開2位禁治產人淪於無人照顧之情境,故為禁治產人的利益,爰依法聲請改定由聲請人擔任2位禁治產人之監護人等語。
二、按禁治產人應置監護人。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配偶、父母、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家長、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2項、第113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禁治產人丙○○○、乙○○前經本院93年度禁
字第208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原由何倫芬(即丙○○○之次女)擔任2人之監護人,而何倫芬不幸於97年01月29日過世等情,業據提出本院93年度禁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禁治產事件全卷查核無誤,足信屬實。
㈡經查,本件禁治產人無民法第1111條第1項所列各順序之監
護人親屬,依同條第2項規定,原應由本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惟依禁治產人相關戶籍資料(見本院93年度禁字第208號卷內),可知禁治產人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按依戶籍資料,可知並無組成親屬會議之成員,是以本件應依聲請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由本院依法處理選任禁治產人之監護人。
㈢依聲請人提出之桃園縣政府社會局個案紀錄表,內容略以:
1.社工員親至禁治產人家訪視,禁治產人家大門未鎖,敲門後由禁治產人開門,禁治產人對於陌生人防衛心不強,容易讓他人進入屋內,且禁治產人容易信任他人,辨識及判斷能力不佳,若有心人有意詐騙,恐造成禁治產人權益受損或人身安全之疑慮。
2.社工員向禁治產人說明來意,關心禁治產人目前生活情形,初步了解禁治產人可自行外出購物及就醫,家中環境也多整齊乾淨,評估其生活可自理,惟禁治產人對於金錢管理概念差,不知自己名下有多少財產,過往生活多需倚賴他人定時定額給予生活費用(目前則暫由正理聯合律師事務所協助管理)。禁治產人表示目前最憂心之問題為原監護人往生後每月生活費給予的問題,擔心沒有錢可就醫及購物。
3.訪視中禁治產人較少主動言談,多為被動式問答。
4.禁治產人心神喪失而無法處理自己事務,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宣告禁治產,本案經社工員實際訪視,禁治產人確有監護人協助照顧處理事務之需,應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出改定監護人之申請,由該院考量案主最佳利益裁定案主之監護人由何者擔任為宜。
㈣本院參考上開訪視報告之內容並審酌其他一切條件,認聲請
人桃園縣政府應無不適任監護人之處,且其亦有意願擔任禁治產人丙○○○及乙○○之監護人,是考量禁治產人之最佳利益,准依聲請選定由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丙○○○及乙○○之監護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儷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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